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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制度(试行)

广体〔2019〕66号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内部审计预警防范作用和“免疫系统”功能,教育和引导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主动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强化审计意见刚性落实,提升审计监督效能,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广东省教育厅《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整改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学校主(协)管审计工作领导或审计处负责人(约谈方),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被约谈方),以谈话方式向其了解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原因、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到位并告诫警示的一种内部管理措施。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具体负责约谈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审计约谈工作: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在重大决策、基建管理、物资采购、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混乱、风险隐患突出,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整改进度缓慢,主要、关键问题未完成整改,并且无合理解释的;

(四)审计整改不力,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整改效果不好的;

(五)被审计单位故意隐瞒事实、拖延或拒绝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情况,阻挠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六)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存在普遍性问题的,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且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经离任的,应当同时对离任和履行整改责任的现任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谈话。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按以下程序组织约谈工作

(一)提出启动审计发现问题约谈方案或建议,经学校主管或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以约谈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约谈对象。

(二)约谈前,启动约谈部门应全面掌握约谈对象审计发现的问题,并认真收集、整理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相关情况,做好约谈准备。

(三)约谈时,启动约谈部门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按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相关会议上进行报告。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认为相关事项需要由校长或协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约谈的,在履行第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审计处负责填报约谈提报单,呈报校长或协管校领导同意后启动。

约谈提报单内容包括被约谈单位和人员、约谈事由、约谈方式、约谈主持人、拟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第八条 审计约谈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原因,指出相关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二)约谈对象针对审计报告所揭示的相关问题,汇报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的整改措施;今后如何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三)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九条  启动约谈部门(审计处)应根据约谈工作要求,制订约谈计划,安排约谈地点,联系被约谈单位和人员,做好约谈记录等工作。

第十条  审计约谈工作应当做好约谈记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约谈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约谈的日期、地点;

(四)约谈的事由;

(五)约谈的具体内容;

(六)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约谈工作中约谈对象、约谈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提前书面请假说明,并进行补约谈。

(二)约谈对象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如实陈述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约谈人、审计部门工作人员。

(三)约谈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包庇。

第十二条  启动约谈部门(审计处)可以采取效能监察、明察暗访等方式,也可以根据约谈对象提供的整改材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约谈对象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督促被约谈方做好约谈事项的整改落实工作,建立健全约谈台账,逐个问题对账销号。

第十四条 约谈对象要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上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内控长效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并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对于约谈对象工作走过场,对审计发现问题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导致问题逢审必有、屡审不改,酿成严重违纪或腐败案件发生的,将依据《审计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问责,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提请校领导约谈和自行组织的约谈所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审计处统一归档管理;涉及被审计单位的约谈纪要及书面整改材料,应当同时归入相关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约谈提醒表


约谈部门


约谈人


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方式






 










约谈人签名:                被约谈人签名:

备注

表格下面含谈话指引

记录人:

填表说明:本表供各级干部审计约谈时填写,每次谈话均应有记录。